局各办、股、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9〕6号)和《苍梧县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苍政发〔2019〕4号)文件精神,我局决定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取消。为做好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转变管理方式,切实加强后续监管,我局制定了《关于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取消后的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苍梧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2.关于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取消后的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苍梧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9年2月20日
附件1
苍梧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1项)
序号 | 项目 编号 | 我县主管行政机关 | 项目 名称 | 审批层级 和部门 | 原设定依据 | 备注 |
1 | D26004 | 县质监局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 | 自治区、设区市、县(县级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附件2
关于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取消后的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为做好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督促辖区内计量器具制造、修理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确保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符合有关要求,特制定本监管方案。
一、监督检查对象
苍梧县辖区内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根据《计量法》第十二条、《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检查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是否在固定的场所从事经营,是否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设施、检验条件、技术人员等,并满足安全要求。
(二)根据《计量法》第十五条规定,检查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是否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并对合格产品出具产品合格证。无产品合格印、证,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准出厂。
(三)根据《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检查是否生产未经型式批准或者未取得样机试验合格证书的计量器具。
(四)对于2017年12月27日及以前制造的计量器具应查验计量器具许可证(CMC标志)及编号;对于2017年12月28日及以后制造的计量器具不再查验计量器具许可证(CMC标志)及编号,但应确认计量器具具备型式批准证书。
(五)检查是否存在其它计量违法行为。
三、监督检查措施
(一)强化制造计量器具企业属地管理, 完善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督促辖区内计量器具制造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确保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符合有关要求。
(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专项监督抽查相结合,全面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上级部门统一部署,使用计量器具制造企业“双随机”抽查系统对属地内的计量器具制造企业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向社会公开监督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
(三)健全高效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人民群众对计量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维护市场计量秩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
(二)实施检查。检查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查验产品合格印、证,计量器具许可证(CMC标志)及编号,型式批准证书或样机试验合格证书等。
(三)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四)整改后处理。组织被检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违法行为按《计量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一)制造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二) 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责令其停止出厂,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三)制造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 2000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四)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商活动的,责令其停止制造、修理,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 500 元以下的罚款。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