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业务股室、各下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25号)文件精神,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承接下放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9〕24号)文件精神,涉及我单位清理规范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 1项。特制定《梧州市苍梧生态环境局清理规范和新增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 梧州市苍梧生态环境局清理规范和新增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附件1
梧州市苍梧生态环境局清理规范和新增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共1项)
秩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主体 | 中介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备注 |
1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具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梧州市苍梧生态环境局
2019年6月1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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