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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苍梧县新型林业经营主体规模经营奖补实施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2025-10-11 14:00     来源:苍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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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苍梧县新型林业经营主体规模经营奖补实施办法(试行)》由苍梧县林业局拟稿,苍梧县人民政府审定发布,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苍梧县作为自治区深入开展适度规模经营专项改革试点地区,为规范苍梧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大力扶持培育发展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投入林业生产经营、生产基地基础设施建设、示范创建和规范化管理,鼓励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加快构建新型林业经营体系,以促进林业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振兴。

二、起草依据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自治区林业改革发展专项等补助市县资金的通知》(桂整合〔202434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指导意见》(林改发〔201777号)、《苍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梧县林业适度规模经营专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苍政办发〔202480号),充分征求了有关部门意见,最终修改形成《苍梧县新型林业经营主体规模经营奖补实施办法(试行)》,按程序上报审定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一)采用专款专用的方式,对产生实际联农带农收益且符合奖补条件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进行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扶持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投入林业生产经营、生产基地基础设施建设、示范创建和规范化管理等,明确“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概念、范围与认定标准,主要包括:林业企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林场、股份合作林场、家庭农(林)场、林农等类型。

(二)2024年起符合第三章奖补条件的苍梧县新型林业经营主体规模经营给予奖补:发展林下经济特色产业(林药、林菌、森林药材)的,按不高于150元/亩标准执行;发展经济林、用材林新造林带动10户以上农户(与农户签订有劳务协议的优先,一户家庭内2人以上参加的也作一户计算,并且具有个人劳务流水账单)的,按不高于130元/亩标准执行,其他情况按不高于100元/亩;林下养蜂类按不高于60元/箱标准执行。林业企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林场、股份合作林场、家庭农(林)场、林农每个最高奖补2万元;核查认定小组可视情况组织相关专家综合评审,最终奖补金额由核查认定小组确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同年不得分次、重复申报。同一块林地只能申请一次本项奖补资金。

(三)明确新型林业经营主体规模经营奖补条件:一是林业企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林场、股份合作林场、家庭农(林)场经市场监管、民政、林业、农业农村等部门依法依规登记或评()定,且正常存续经营;二是2024年起新增相对连片流转的林地或村集体组织自有林地,所属林地为商品林林地,完成相应的经济林、用材林新造林(不含抚育存续林和砍伐后萌芽续种林)或发展林下经济特色产业类(林药、林菌、森林药材、林下养蜂)等工作,其中符合办法中各类型主体达到适度规模经营的面积要求;三是流转林地从事林业生产,流转期限5年以上,流转行为合法规范;林下经济特色产业类不对此条作要求,但应有相关林地流转合同或当地村委证明其经营亩数。

(四)符合奖补条件的经营主体可向县林业局提出申报,根据经营项目撰写提交奖补资金申请表等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主要包括: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等);林地权属证明(含林权证、流转合同等);带动农户相关证明(劳务合同,或分红记录,或工资发放单等);荣誉证书、认证文件等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五)核查与验收,由县林业局组织成立核查认定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核查认定与验收,达到本办法奖补条件和验收标准的拟奖补主体结果在经营林地所在的乡镇或村进行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的,经县林业局班子会审定,报县财政部门后拨付奖补资金。

(六)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至2027年9月30日止。本办法实施期限内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四、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苍梧县林业局

解读人:梁嗣柳(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专班负责人)

联系电话:0774-2689093

                              苍梧县林业局

202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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